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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

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09-04-17

广州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切实贯彻实施国家和广东省关于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定,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和加强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遵循“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程序公开、招生录取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专科生(含普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体尖生)的招录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招生业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校面向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学生。第七条 每年由招生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  

数,组织学校招生会议,研究确定当年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含普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体尖生)。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并通过媒体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在招生总计划数不变的前提下,可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高考考生是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各类专业的考生。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广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和统一组织下,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录取以考生填报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等分类录取考生。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录取原则,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其他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在同等专业志愿条件下,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即先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该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尚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学生。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考生由于体检专业受限原因,不适宜就读所填报专业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专业调整。体检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保送生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保送生是指德、智、体一贯优秀,并且符合教育部招收保送生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经省级招办审核通过的保送生免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凡符合教育部招收保送生条件,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均可申请我校保送生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对所有申请保送的考生进行材料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者将参加我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测试。  

第二十条 保送生综合测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免笔试并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录取。1、参加数学、物理、信息学(计算机)学科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获得一、二等奖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2、获得数学、物理、信息学(计算机)学科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同时获得其他学科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笔试题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命题(分AB卷),采取随机抽样方式选一套题对考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面试将根据学生所填志愿,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外语类保送生面试内容为本专业外语口试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测试被确定录取者,专业安排将根据其所填志愿,综合各项测试情况确定。已录取的保送生,即使参加高考报考我校,我校亦不再更改录取专业。  

 

第六章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是指年龄在22周岁以下(含22周岁),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者,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含)以上体育比赛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或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或世界单项锦标赛上获得前八名,亚洲运动会或亚洲单项锦标赛上获得前六名,及获运动健将、武英级称号的运动员,可免文化考试,由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或省体育局直接向我校推荐。经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考核、验证,符合条件者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为足球、武术、女子篮球等。各项目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专项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由体育健康学院根据各个体育项目目前现有运动员的实际情况,提出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项目、人数级别和需求,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原则上要在每年210日前完成需求上报),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实后提交到学校招生计划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为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规划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均须在当年225日前上交有关资格认定材料到学校招生办公室,由招生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考生获奖证书、秩序册、运动员等级证书等进行初审后建立档案。  

第二十九条 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牵头,招生办公室具体落实,体育健康学院协助,组织校内外体育专业对口专家(其中校外专家需占50%)组成专家组,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和水平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成绩达标者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条 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查考生获奖证书、秩序册、运动员等级证书,根据考生的报名成绩、并综合考生的水平测试成绩,对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分列等级,然后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七章 体育尖子生录取规则  

第三十一条 体育尖子生是指年龄在22周岁以下(含22周岁),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者,在高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六名,或达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等级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注:上述比赛是指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  

第三十二条 我校体育尖子生招生各项目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尖子专项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加分标准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查考生获奖证书、秩序册、运动员等级证书。  

第三十四条 我校根据体尖生的高考成绩,结合省考试院对体尖生的水平测试成绩及分列等级情况,按报考志愿择优录取。  

 

第八章 招生纪律及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利用招生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必须自觉接受上岗培训,熟练掌握网上录取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上岗。上岗人员要保证做到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网上录取业务。  

第三十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录取期间准时到位,不擅自离开岗位;进入录取场所要佩戴录取工作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不得擅自改动招生计划、考生电子档案、成绩、志愿等文字或肖像信息,不得擅自进入系统删除数据。严禁自带软盘在录取专用计算机上操作、下载或做与录取无关的事。  

第三十九条 做好招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公开属于考生个人的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准随便外传有关考生录取信息;保管好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四十条 不得把无证人员带入录取场所,严禁招生工作人员参与考生或考生家长安排的活动,不准收受贿赂,自觉接受和配合招生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与检查,维护录取场所的正常招生秩序。  

第四十一条 服从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程序和工作进度,工作人员要主动协调,互相配合。  

第四十二条 信访接待服务要热情、耐心,应急处理问题要冷静,维护好学校形象;爱护录取场所的公共财物,维护公共卫生。  

第九章 经费保障及奖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为了扩大我校招生宣传的影响力,提高我校知名度,吸引更多优质生源报考我校,学校将采取全方位、多渠道的招生宣传方式,推行相应的奖励政策,鼓励广大师生参与招生宣传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招生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工作突出的招生宣传队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为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我校,采取优秀考生奖励制。  

1、普通类考生:高考原始总分高于该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本线60分(含60分)以上,奖励人民币6000/每生,受奖励人数不超过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该类录取总数的5%,如超过则在5%范围内按总分由高至低奖励考生。高考原始总分高于一本线80分(含80分)以上,奖励人民币8000/每生,不限受奖人数。高考原始总分高于一本线100分(含100分)以上,奖励人民币10000/每生,不限受奖人数。  

高考标准总分高于该省一本线100分(含100分)以上,奖励人民币6000/每生,受奖励人数不超过该省该类录取总数的5%,如超过则在5%范围内按总分由高至低奖励考生。高考标准总分高于一本线130分(含130分)以上,奖励人民币8000/每生,不限受奖人数。高考标准总分高于一本线150分(含150分)以上,奖励人民币10000/每生,不限受奖人数。  

2、体育类考生  

1)体育专业生和体育尖子生:高考原始文化课成绩总分高于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该类一本线100分(含100分)以上,奖励人民币6000/每生,受奖励人数不超过该类录取总数的5%,如超过则在5%范围内按总分由高至低奖励考生。中学阶段在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运会、锦标赛、冠军赛、单项比赛中获前六名,奖励人民币8000/每生,受奖励人数不超过该类录取总数的5%。中学阶段获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入学经学校组织专家组确认,奖励人民币10000/每生,不限受奖人数。  

2)高水平运动员:获健将级、武术武英级运动员以上等级;获亚洲前三名、世界前六名,视运动员运动水平由学校研究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尖子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一律废止,均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时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00八年五月十九日

上一条:广州中医药大学2018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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