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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2-11


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 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 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 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 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 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 新生。

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 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 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 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 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 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 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 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 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 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 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 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 (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 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 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 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 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 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 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 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 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 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 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 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 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请表I(附件7-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 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 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 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 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 生。

(四)学生《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 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 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

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 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 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 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 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 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Ⅱ》(附件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 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 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 款。

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 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 ,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 申请代偿资金。

十二条 每年10 月 31 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 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 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 10 日前, 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 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 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 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 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 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 ,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 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

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 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 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经费。

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 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 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 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 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 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 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 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 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来源: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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