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 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 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 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 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 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 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 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 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 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 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 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 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 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 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 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 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 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 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 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 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 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 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 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 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 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 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 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 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 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I》(附件7-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 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 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 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 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 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 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 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 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 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 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 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 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 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Ⅱ》(附件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 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 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 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 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 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 月 31 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 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 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 10 日前, 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 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 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 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 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 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 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 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 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 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 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 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 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 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 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 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来源: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