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综合奖学金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 ,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开拓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并有利于学生发挥自己的专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为体现评比的公正性,评比采取分科评分综合权重的方法,按综合分高低评比各奖项。
一、品德表现分(100分);
二、智育表现分(100分);
三、文体表现分(100分)。
每项加分后超过100分按100分算,三项依次分别占25%、60%、15%的权重。
第三条 综合奖评定占学生人数的比例:一等奖2%,二等奖10%,三等奖12%;奖励金额分别为2500元、1500元、1000元。
第四条 获一等奖学金者品德行为表现分必须在85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必须在前25%以内,体育成绩必须在全年级前50%以内。获一等奖学金者同时授予“三好学生标兵”称号;获二等奖学金者,同时授予“三好学生”称号。
第五条 为了鼓励学有所长,设立品德优秀、智育优秀、文体优秀单项奖,分别依品德表现分、智育表现分、文体表现分评定。评定比例各占学生人数的2%,奖学金每人次500元。获得综合奖学金者,不参加单项奖的评定。
第六条 所有获得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颁发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综合奖学金:
一、违反纪律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
二、一学年有一门必修或限选课程不及格或考试作弊者;
三、德育分不及格者;
四、体育分不及格者。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分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由思想品德行为评估成绩、社会实践课(含劳动课、军训)评估成绩、附加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品德行为表现分=思想品德行为评估成绩×80%+社会实践课(含劳动课、军训)评估成绩×20%+附加分(加分或积分)。
第九条 思想品德行为评估参考标准
一、 政治态度及思想表现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活动,上进心强,在学习、工作中不断进步,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 学习态度
专业思想牢固,学习认真刻苦,有独立钻研精神,成绩优良或进步显著,严格遵守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
三、 集体观念
主动承担集体社会工作,并对工作认真负责,有始有终,关心集体,集体荣誉感强,为集体利益出谋出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 遵纪守法
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严以律己,在上课、开会各项活动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五、 文明礼貌
讲文明礼貌,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礼
貌,宿舍内务卫生良好,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珍惜粮食。
以上五项分别得分为20分,分四个等级评分。优:15-20分;良:10-15分;中:5-10分;差:0-5分。五项得分之和为政治品德和行为表现分。
第十条 德育表现分的附加分项目
一、 校、院、部团委(团总支)委员、学生会委员、社团联合会理事、广播台理事、校艺术团理事,任期满一年以上者,视其在任职过程中表现,酌情加3-7分;级班委、团支部、各社团负责人(在团委注册)任期满一年以上者,校(院、部)学生会干事、社团联合会干事、广播台成员、校报学生记者团成员、艺术团成员任期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秀者(占所有成员的1/3以下),视其工作情况酌情加2-5分;小组长、舍长任期满一年者视其工作情况加1-4分。团学组织、各社团主要负责人同时兼任多项职位者,其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二、获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加15分,获市、厅、局级个人荣誉称号者加10分;获校级个人荣誉称号者加2分;获集体荣誉者,每人加分与个人等同。
三、一学年内被评为学校文明宿舍者,该室全体成员一次各加2分;被评为院、部文明宿舍者,该室全体成员一次各加0.5分;义务献血者每次加1.5分;参加社会义务(义工)、青年志愿者活动每次加1分。
四、德育分以加满100分为限。
说明:
1、同类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得分。
2、各级先进集体中表现差者不加分。
第十一条 品德表现分的扣分项目
一、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纪律处分者,警告处分一次扣10
分,严重警告一次扣20分,记过一次扣30分,留校察看一次扣40分。因违反校规校纪由院、部年级通报批评一次分别扣5分、3分,凡被自律委员会组织的督察活动记录违纪者每次扣0.5-1分;
二、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三、无故旷课一节扣3分,迟到一次扣1分;
四、受党、团纪律处分者,参照本条例第一项执行;
五、扣分在品德表现分总分中扣除。
第三章 智育表现分
第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的班级,学生智育表现分由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学年平均学分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学年总学分成绩)/学年总学分×100%,其中学年总学分成绩等于学年各科学分成绩之和,各科学分成绩等于该科考试实际得分乘以该科全学分。
第十三条 未实行学分制的班级,学生智育表现分由学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占70%)、学年考查科目(占30%)及附加分两部分组成,考试、考查科目平均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学年考试(考查)科目平均成绩=学年各科考试(考查)成绩之和/学年考试(考查)科目数×70%(30%)。
第十四条 智育附加分项目
一、参加全国“挑战杯”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2、10、8分;参加省级“挑战杯”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6、4分;参加校级“挑战杯”等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立项者加2分。
二、参加全国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论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2、10、8分;参加省(部)级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论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6、4分;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加1分,在非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加0.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4分。
三、在市级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论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2、1分;在校级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论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1、0.5分。
四、各级比赛如设特等奖,加分为一、二、三等奖加分总和的1/2;优秀奖加分为最末奖项的1/2。
五、区级比赛等同校级加分。
六、如参赛作品或论文为2人以上合作完成,取前六名给予加分,各人加分情况按如下标准执行:
2人(按排名顺序,下同):55%、45%;
3人:45%、35%、20%;
4人:40%、28%、18%、14%;
5人:35%、28%、17%、11%、9%;
6人:32%、26%、17%、11%、9%、5%。
七、同一作品参加比赛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得分奖项加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分由体育成绩分和文体表现附加分组成。体育成绩按照教育部教体艺[2002]12号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根据考勤、科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规定评分,占文体表现分的100%。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附加分如下:
一、在国家级的文体比赛中(50人以上参加)获个人前三名各加30分,4-6名加25分,7-8名加20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
等奖设立,则分别加30、25、20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
二、在省级以上的文体比赛中(50人以上参加)获个人前三名各加20分,4-6名加15分,7-8名加10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20、15、10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
三、在市级(地级市)以上的文体比赛中(50人以上参加)获个人前三名加15分, 4-6名加10分,7-8名加5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15、10、5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
四、在校级各类文体比赛中,获个人第一、二、三名各加5、4、3分,4-6名各加2、1、0.5分,第7-8名各加0.4、0.3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5、3、1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区级运动会等同校级加分;
五、运动会上破市级(地级市)记录者加10分,破校记录者加5分;
六、院、系、部各类文体比赛中获个人第一、二、三名或一、二、三等奖者各加2、1、0.5分;
七、非学术类文章发表在全国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加2分,省市级有正式刊号的报刊加1分,校报加0.5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八、各级类竞赛由学生处、团委会同有关部门界定并认可该项比赛的等级及获奖结果。同一作品参加比赛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得分奖项加分;
九、各级比赛优秀奖加分为最末奖项的1/2。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分=体育成绩分+附加分
第五章 奖学金评比实施程序及方法
第十八条 实施程序
一、单项评分:根据每位同学一学年的表现及取得的成绩,分别就品德表现、智育表现、文体表现等各项素质进行评分。
二、综合评分:在单项评分的基础上,将名单的得分按规定的比例折算之和,即为一学年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的结果向全体同学公布,并收集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评比方法
一、自我评定:每学年开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每个学生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奖学金评定学生自我鉴定表》写出个人学年总结,个人总结须包括:(1)取得的成绩及进步情况;(2)存在的不足;(3)体会及努力方向。评定自己的德、智、体单项得分及附加分。
二、组织评定小组评分:每班组成立一个评分小组,评分小组由团支部书记、正副班长、组长(或舍长)和同学代表1-3人组成。评分小组成员必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有代表性。评分小组成员在规定表格上按本方案的各项评分参照标准为本班的每一位同学(包括本人)评分。评分工作由班长负责主持,在成员全部到场时,各自独立对同学进行评分,并核对扣、加分情况。
三、评分统计:评分统计工作由班长、团支书及二位评分小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统计分数,统计时,按全体评分小组成员的打分结果,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的集体评分结果。
四、年级奖学金审评小组,依照本方案中的评分标准检查评分小组对班级学生的评分结果,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后由辅导员审查报送学工办审核。
五、评比过程需全部填入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以利统计及备查。
六、将评比结果报学院及学校奖学金审评领导小组审批。
七、将评比结果向全体同学公布,并按分数高低确定综合奖,品德、智育、文体单项奖的名单。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的综合测评成绩按历年的综合分得分相加总分排列名次,作为学校推荐学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如分数并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干部。
第二十二条 在校期间历年均获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且思想品德表现较好者,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