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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5-08

广州中医药大学文件

广中医学〔200812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所,党政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此件发至各学院学工办、年级)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日常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学校与有关商业银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对学生实行定期申请、学校初审、承办银行审批发放的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成员

校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助学中心),挂靠学生处。

学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助学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办主任或学院负责助困工作的辅导员任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

第五条 主要职责

1、校助学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精神,全面负责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分工,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全面统筹、协调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与上级助学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工作协调。

2、校助学中心主要职责

1)在校助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及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管理工作。

2)接受校助学领导小组的委托,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接受校助学领导小组的委托,具体负责与上级助学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4)具体组织开展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学院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小组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建立全校学生贷款的管理台帐、贷款学生档案等。

7)负责组织全校学生贷款申请的资料填写、把关、上报。

8)负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各院开展催缴、清收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9)负责面向全校学生开展诚信教育。

3学院助学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本院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保贷款材料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报送校助学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校助学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校、银行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校助学领导小组和校助学中心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5)学院助学小组负责组织本院有针对性的贷款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了解金融常识,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6)学院助学小组根据学校总体安排,组织开展本院全体学生的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有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自费研究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除外)。申请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并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标准;

2、持有我校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具有永久居民身份证;

3、年满18,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认真,上一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能正常完成学业;

6、持有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7、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的种类、金额范围和学生数

1、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我校助学贷款总额统一为6000/年,用于缴纳学费及部分住宿费。

2、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1次,贷款年限为学制年数,并应在毕业(或中途离校)后6年内全部还清;首次申请贷款学生的年级限定在一、二年级,七年制学生可放宽至三年级,其余年级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3、学校贷款学生数(指贷款学生占在校学生数的百分比)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贷款额度和贷款银行的确认数来确定;学院当年贷款学生数占该院学生数的百分比原则上不超过18%20%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学院助学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校助学中心,校助学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学院助学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的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贷款申请材料一年一审、合同一年一签)

1)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家长承诺书》。

3)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学院助学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校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5、校助学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九条 校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学院助学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校助学中心。

第十条 校助学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一条 由校助学中心统筹,各学院助学小组协助,统一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代收、代缴开户费及发放银行卡或存折。

第十二条 贷款拨付后,由代理银行先划贷款入学生代理银行个人账户,再转划入学校结算帐户,最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联系代理银行完成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的划账及打印收费单据等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校助学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预算。

在每年1030日前,学校根据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学中心,并由省助学中心依据风险补偿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者,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校助学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助学小组应及时知会校助学中心,学校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离校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学校助学领导小组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该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校助学中心为每位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十九条 校助学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助学小组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助学组织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校助学中心。对于违反贷款协议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1、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2、学习成绩差,就读期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超过3门(含3门),不能正常完成学习任务者;

3、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4、提供虚假材料者;

5、退学、转学、出国者;

6、学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责任者。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助学中心和学院助学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1、借款人毕业(或离校)前,由校助学中心组织,学院助学小组协助,安排学生签订《还款确认书》,将学生的毕业去向、地址、联系方式、还款计划等通知贷款银行

2贷款学生临毕业未还清贷款者,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粤教贷[2002]6号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学生还清贷款后,学生持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到校助学中心办理审核及注销贷款记录手续,由校助学中心在学生还款凭证上签署意见,最后由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发还其两证。

未还清贷款毕业生名单及未还清贷款毕业生的《两证代用证明》由校助学中心审核、校对、打印后加盖校助学中心公章,经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再加盖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公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提前还贷(包括毕业前还贷)。

第二十五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校助学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校助学中心,由学校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逾期还贷者,校助学中心、学院助学小组应协助贷款银行联系学生(如致函、电话联系逾期还贷学生等),协助贷款银行与学生取得联系,并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协助银行对违约学生采取如下措施:

1、将违约学生的贷款相关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助学小组配合校助学中心按要求及时对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 校助学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每年对学院的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机构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对校助学中心、学院助学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于此实施细则颁布前与相关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助学领导小组。

主题词:国家助学贷款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主管校领导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4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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