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文件
广中医学〔2008〕3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院、所,党政职能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广州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管理条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三条 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助学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成员,全面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学校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简称校助学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小组(简称学院助学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办主任或学院负责助困工作的辅导员任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二级学院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助学认定评议小组(简称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基本条件
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立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以“★”、“★★”、“★★★”作标记。
1、一般困难“★”:指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2、困难“★★”:指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者(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充条件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校助学中心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助学小组应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广州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3、每学年开学时,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4、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等级及基本条件”作为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助学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学院助学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或班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助学小组提出质疑。助学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助学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助学中心提请复议。校助学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如再有异议,由校助学中心向学校助学领导小组提请复议,经研究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各学院助学小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根据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编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报送校助学中心审核。(各学院原则上按不高于学院学生数的20%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并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类、“★★”类、“★★★”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
8、各学院根据最后认定的“★”类、“★★”类、“★★★”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9、对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1款任一行为者,视情况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七条 贫困资格复查
各学院助学小组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原则上新生在入学的次学期进行重新认定,其余在校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再认定),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诚信教育
学校各级助学组织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各级助学组织要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章 临时特困补助办法
学校对因发生突发事件或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核实,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条 补助条件
1、对于个别因病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里经济无力负担的学生,可以酌情给予补助。
2、因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学生适当给予补助。
3、因病或意外(由于本人责任)而造成死亡的,可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补助补充条件
1、对于失窃被盗,发生宿舍火灾等,由于本人责任而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学生,学校不予考虑补助。
2、对于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学生,学校不予考虑补助。
3、当年受处分的学生,学校不予考虑补助。
第十一条 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须载明申请补助的具体理由等),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原则上为300-500元/人次。
第四章 助困类奖(助)学金管理
第十三条 助困类奖(助)学金项目视当年本校争取获得的资助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助困类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1、申请助困类奖(助)学金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标准。
2、其它具体条件按相应奖(助)学金资助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助困类奖(助)学金评选基本程序
1、申请学生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应奖(助)助学金申请表。
3、学生所在班级评议认定小组评议通过,班级内公示。
4、学院助学小组初审,公示初选结果(原则上不少于3天)。
5、学校助学中心组织复核,民主评议,筛选确认初步名单。
6、校内公示(原则上不少于3天)。
7、学校助学领导小组或资助单位审批、备案。
8、发文公布最后结果。
第十六条 助困类(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收回学生所获(奖)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者。
2、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助困类(奖)助学金不按奖(助)条例合理使用者,如生活补助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者。
第十七条 获得助困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须根据需要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或其他临时性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贫困资助:
1、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造成暂时生活困难者。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者,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3、学习不求上进者。
4、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5、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九条 凡与上级部门相关精神相悖的以上级部门相关精神为准;校内过去所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广州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
4.《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此件发至各院学工办、年级)
主题词:贫困生认定 资助条例 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