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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工作的通知(粤教

发布日期:2008-05-08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的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高校要根据《办法》及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政策,尽快成立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高校在成立管理机构后,请于 2007330日前 将本校成立机构的文件(一式两份)和按《合作协议》的要求出具高校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书具体格式见《合作协议》附件(详见粤教贷〔20074号),承诺书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民办高校董事长亲笔签名。一并报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称:省助学中心)备案。

二、根据国开行广东省分行与省助学中心的合作协议,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目前定为10.9%,由高校和省财政各承担50%。贷款到期后,高校违约率如低于10.9%,差额部分全部返还高校,如高于10.9%,则超出部分由高校、国开行和省助学中心各负担50%40%10%。如果违约率低于规定风险补偿金比例,包括财政承担部分全部返还给高校,不用按比例返还给省助学中心。因此,省助学中心更多的是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为进一步强化高校贷后管理的责任,经研究决定,如高校违约率高于规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的部分,由省助学中心承担的10%改为由高校承担,即超出部分由高校和国开行各负担60%40%

三、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全省符合贷款政策并且满足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发放条件的普通高校均纳入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范围。贷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发放对象的20%以内,每人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且只贷当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不得对贷款学生以前未交学费等进行追贷。

(二)各高校对贷款学生需求额度(样表见附件2)进行摸底调查,于春季新学期开始( 330日前 )报省助学中心。

(三)各高校的二级学院由校本部统一管理(风险金的支付仍按各校经费隶属关系和学校性质列支,校本部统一支付),贷款的数据和档案资料单列,汇总表由校本部汇总统一报省助学中心。

附件: 2006-2007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表

                    二○○七年三月七日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指导高校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结合高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广东分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

3.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 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5.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学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三条 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 学贷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1(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在每年10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助学中心。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校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学贷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六条 学贷中心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条 各校学贷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校学贷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省助学中心每年对高校的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机构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院系贷款工作小组和学贷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章

第三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此前由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并报助学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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