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3号)以及《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筛查,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相关制度有:
(一)生情制度。辅导员要全面了解学生情况,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完整档案,每人一档,包括家庭情况、政治面貌、学业情况、身心健康情况、贫困认定情况、奖贷助学情况、社会工作情况、个人特点等方面内容。对于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应建立重点关注学生档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个性发展。
(二)谈心谈话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开展面对面谈心谈话活动,每学年应与所负责的每位学生面对面谈心谈话至少1次,每学期与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面对面谈心谈话至少1次,做好谈话记录。定期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心理情况,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听课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课堂,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20学时,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学风建设活动。
(四)进宿舍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宿舍,每学期至少到所带学生的宿舍走访1次,及时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文明和谐的宿舍文化。
(五)定期研判制度。辅导员要定期分析学生在思想、学习、就业和生活上的情况以及自己所开展的工作与成效,及时向所在学院反映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促进工作的持续开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学校按照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学校按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兼职辅导员。学院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中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计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党委学工部、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按照国家、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实行辅导员选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称职者予以录用任职,不称职不予录用。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辅导员职务的评聘应体现其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特点,科学设置辅导员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岗位,辅导员既可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可晋升管理干部管理职务。
第十二条 结合学校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探索辅导员工作业绩评价和积分制度,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在考核称职的前提下,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4年后,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后,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后,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副科级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后经考核合格可定为正科级。探索辅导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第十五条 全面强化辅导员队伍培训。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科研和培养等工作。完善辅导员培训体系,研制《广州中医药大学辅导员年度培训计划》,依托国家、省级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开展辅导员队伍岗前培训、专题培训、高级研修和学历教育,形成国家、省级和学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确保每名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把培训纳入辅导员年度考核,及评优、职务(职级)、职称的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建立辅导员队伍校际交流学习制度,定期组织辅导员赴校内外、国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推动经验交流和工作提升。组织开展优秀辅导员国内外学术交流、社会实践考察和研修深造,为辅导员工作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对辅导员的干部管理能力提升,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
第十七条 实施辅导员能力提升计划。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设立辅导员工作专项研究课题,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辅导员每人确定研究方向,支持和鼓励辅导员形成个人专长和工作品牌。按照项目和工作任务,组建辅导员工作团队,形成工作特色。实施辅导员骨干培养计划,培育名辅导员,形成引领和示范效应。
第十八条 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依托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校内外相关学科教育资源,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工作满3年后可报考攻读思想政治教育或其他相关专业学位,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的专业结构,推动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九条 建立辅导员主讲思政理论课长效机制,鼓励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承担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基础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课等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培训、培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系统规划、区分层次、按需施教、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实行理论学习与专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岗位培训与学历培养相结合,全面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为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工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职称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优秀辅导员评优奖励机制,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对优秀辅导员事迹进行宣传表彰。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并推荐其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相关评优。完善辅导员工作成果的评价与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和推进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原则上不予转岗,确因学校工作需要,至少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方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岗或轮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尽力保障辅导员聚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党政管理部门需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校内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