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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修订)

发布日期:2022-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以习 近 平 新时代中国 特色 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开拓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评比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港澳台侨及国际学生)。

第三条 评比采取分项评分、综合权重的方法,按综合分高低评比各奖项,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项目:

(一)品德表现分(100分);

(二)智育表现分(100分);

(三)体育表现分(100分);

(四)美育及劳动实践表现分(100分)。

每项加分后超过100分按100分算,四项依次分别按25%、55%、10%、10%权重,相加后的总分即为综合分。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和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及劳动实践优秀单项奖。各奖项占班级学生人数的比例为:一等奖2%,二等奖8%,三等奖12%,四个单项奖各2%;奖励金额分别为每人3000元、2000元、1500元和500元。已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不参加单项奖的评定。

第五条  获一等奖学金者品德表现分必须在85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必须在前25%以内。

第六条  获一等奖学金者同时授予“三好学生标兵”称号;获二等奖学金者同时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在校期间历年均获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所有奖项由学校颁发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综合奖学金资格:

(一)在评比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评奖学年内有1门以上(含1门)必修或限选课程不及格的(单项奖除外);

(四)受党纪校纪处分未解除的;

(五)无故拖欠学费的;

(六)品德表现分或美育及劳动实践表现分不及格的;

(七)体测分低于60分的(因先天性身体原因或经医生诊断不能参加体测者除外)。

 

第二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八条  组织领导

(一)综合奖学金的评比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进行部署、指导、监督和审核,各院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二)各学院成立综合奖学金评比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分团委书记和副书记、院学生会执行主席组成。

学院评比工作小组的职责是:根据校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制定本院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部署本院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班级开展评比工作;调查处理在评比工作中出现的违规现象。

辅导员应对所带班级综合奖学金评比开展深入、细致的指导工作,并对学生个人各项成绩(含附加分)进行初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院评比工作小组。

(三)各班级成立班级评比工作小组,由团支部书记、正副班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比工作小组的职责是在班级辅导员的指导下组织本班同学开展评分工作。

第九条  评比工作程序

(一)启动。评比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毕业班的评比工作在每年5月份进行,由学校发布通知,然后各学院组织各班级开展评比工作。

(二)自我评定。每个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奖学金评定学生自我鉴定表》及个人学年总结,对自身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与劳动实践表现进行自评。

(三)班级评比工作小组评分。评比小组在学生自评基础上,按本方案及学院相关方案的要求为本班每一位同学评分。评分工作由评比工作小组组长主持,在小组成员全部到场时,由小组成员各自独立对同学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1)单项评分。根据每位同学一学年的表现及取得的成绩,分别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及劳动实践各项表现进行评分。

(2)综合评分。在单项评分的基础上,将各项得分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计算出一学年的综合得分。全体评分小组成员的评分结果,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的最终评分结果。评分结果应向学生公布,并收集反馈意见。

(四)班级公示。评比小组按分数高低确定各等级综合奖及各单项奖的名单,并将评比结果向全班同学公示,名单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学院审核。学院收集各班级评比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

(六)公布结果。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即面向全校正式公布综合奖学金评审结果。

 

第三章  品德表现分

第十条  品德表现分由思想品德行为评估成绩、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品德表现分=思想品德行为评估成绩+附加分。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行为评估参考标准

(一)政治态度及思想表现

坚持用习 近 平 新 时 代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思想武装头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拥护中 国 共 产党 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备自主、自立、自强的态度和能力,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学习态度及心理素质

专业思想牢固,学习认真刻苦,有独立钻研精神,成绩优良或进步显著,严格遵守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具备调控心理、自主自助、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三)集体观念

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主动承担集体社会工作,工作认真负责,有始有终。

(四)遵纪守法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严以律己,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文明礼貌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礼貌、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举止得体。遵守社会公德,具备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理念。具有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勤俭节约、低碳环保、自觉劳动的生活习惯。

以上五项分别得分为20分,分四个等级评分:16分≤优≤20分;10分≤良<16分;6分≤中<10分;0≤差<6分。五项得分之和为思想品德行为评估成绩。

第十二条  品德表现分的加分项目

(一)连续任职满一年以上的校、院各类学生组织骨干,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宿舍长、宿舍心理信息员,加7分。具体到个人,可根据其工作表现酌情加或减1-2分。同时兼任多项职位的,其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二)获思想品德类个人荣誉称号的,省(部)级以上加15分,市、厅、局级加10分;区、校级加5分,院级加2.5分;获集体荣誉的,个人不加分。同年度同类项目获不同级别表彰,只计最高级别得分。

(三)义务献血的每次加1分,参评学年内多次献血的累计加分不超3分;

第十三条  品德表现分的扣分项目

(一)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二)无故旷课一节扣3分,迟到一次扣1分;

(三)因违反校纪受到学院内通报批评处理的,一次扣15分。

 

第四章 智育表现分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的班级,学生智育表现分由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学年平均学分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学年总学分成绩/学年总学分,其中学年总学分成绩等于学年各科学分成绩之和,各科学分成绩等于该科考试实际得分乘以该科学分(只限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

第十五条  智育附加分项目

(一)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在竞赛中获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及以上分别加14、12、10分;省级分别加10、8、6分;校级分别加5、4、3分。比赛如设特等奖,加分为一、二、三等奖加分总和的1/2;优秀奖加分为最末奖项的1/2。

(二)在其他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竞技竞赛、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在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分别加10、8、6分;省级分别加8、6、4分;市级分别加5、4、3分;区级或校级分别加3、2、1分。各级比赛如设特等奖,加分为一、二、三等奖加分总和的1/2;优秀奖加分为最末奖项的1/2。同一作品参加比赛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得分奖项加分。

(三)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重要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A类1级每篇加14分,A类2级每篇加12分,A类3级每篇加10分,A类4级每篇加8分,B类每篇加6分。在其他合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加3分。

(四)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的项目组成员,均可获得加分,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5分,校级加2分。结题验收获得“优秀”的项目(含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均在其原有加分的基础上再加1分。

(五)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加10、6、2分。

(六)如参赛作品、发表的论文、立项的项目、专利发明为2人以上合作完成,取前六名给予加分,各人加分情况按如下标准执行:

2人:100%、90%

3人:95%、85%、75%

4人:90%、80%、70%、60%

5人:85%、75%、65%、55%、45%

6人:80%、70%、60%、50%、40%、30%

 

第五章  体育表现分

第十六条  体育表现分由体育成绩分或体测分和体育表现附加分组成。体育成绩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根据考勤、科内教学、体测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分。体育表现分计算公式:体育表现分=体育成绩分+附加分;不开设体育课的学年,体育表现分=体测分+附加分。

第十七条  体育表现附加分如下:

(一)在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的,国家级前三名分别加30、29、28分,4-6名加25分,7-8名加20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30、25、20分;省级前三名分别加20、19、18分,4-6名加15分,7-8名加10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20、15、10分;市级(地级市)以上前三名加15、14、13分,4-6名加10分,7-8名加5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15、10、5分;区级或校级运动会项目前8名按名次前后各加8、7、6、5、4、3、2、1分,单项比赛获前三名各加5、4、3分,4-6名各加2分,第7-8名各加1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5、3、1分。各级比赛优秀奖加分为最末奖项的1/2,参加比赛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得分奖项加分。

(二)运动会上破国家、省、市级(地级市)记录者各加30、20、10分,破校记录者加5分。

 

 美育及劳动实践表现分

第十八条 美育及劳动实践表现分由美育及劳动实践行为评估成绩、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美育与劳动实践表现分=美育及劳动实践行为评估成绩+附加分。

第十九条  美育及劳动实践行为评估参考标准

(一)美育表现

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完成学校要求的美育相关教学活动,积极参与各类提升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能力的校内外活动,具有崇高审美追求、高尚人格修养。

(二)劳动观念和劳动意识

掌握通用劳动科学知识,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创业观,具有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的奋斗精神。

(三)日常生活劳动表现

具有良好日常生活劳动习惯,自觉做好宿舍卫生保洁,独立处理个人生活事务,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完成学校组织和要求的劳动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劳动自立自强能力;珍惜劳动成果,具有良好的消费习惯,杜绝浪费。

(四)服务型劳动表现

   积极参与服务性劳动,自觉参与教室、食堂、校园场所的卫生保洁、绿化美化和管理服务等,参与“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三下乡”社会实践和各种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开展服务性劳动,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和面对重大疫情、灾害等危机主动作为的奉献精神。

(五)生产劳动表现

重视生产劳动锻炼,积极参加实习实训、见习实践、专业服务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运用,提高在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动手实践的过程中创造有价值的如发明创造、劳动实践报告等物化劳动成果。

以上五项分别得分为20分,分四个等级评分。16分≤优≤20分;10分≤良<16分;6分≤中<10分;0≤差<6分。五项得分之和为美育与劳动实践行为表现分。

第二十条  美育及劳动实践表现附加分如下:

(一)在文化艺术类比赛或综合性艺术展演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5、20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5、10分;市级(地级市)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5分;区级或校级一、二、三三等奖分别加5、3、1分。同一作品参加比赛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得分奖项加分。各级比赛如设特等奖,加分为一、二、三等奖加分总和的1/2;优秀奖加分为最末奖项的1/2。

(二)文学作品(小说、散文等,不含生活经验类分享文章)发表在有正式刊号的刊物每篇加3分,在合法网站发表的,每篇加1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创作的艺术作品、劳动实践物化成果如劳动实践报告等被官方权威机构收录的,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区级或校级加1分。

(四)一学年内被评为学校文明宿舍者,该室全体成员一次各加0.5分;被评为院文明宿舍者,该室全体成员一次各加0.3分;一学年内星级志愿者的星级认定提升1等级加1分,满50工时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五)在“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三下乡”社会实践等各级劳动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获得表彰的,国家级加30分,省级加20分,市级(地级市)加15分,区级或校级加5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因本条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二十二条  参评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或对被取消奖励资格有异议需要申诉的,应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接到被取消奖励资格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生评比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学院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并通知个人。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依据本规定制定本院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学生公布,并上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广州中医药大学解释,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承办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广中医学〔2018〕7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广州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2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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