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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2年3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2-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工作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专款专用,相关工作接受学校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国际学院、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导和协调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挂靠校团委。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修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制度;

(二)勤工助学岗位审批及人员招募培训;

(三)统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日常管理;

(四)对校内设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校内设岗单位是勤工助学工作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校规定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资助范围测算岗位总时数,按照工作内容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岗原则为: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所从事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章制度;

(三)本着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

(四)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五)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二条  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涉密工作;

(二)涉及国家、学校或本部门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的工作;

(三)明显超出学生身心承受能力的工作;

(四)需跨校区或外派到校外其他单位的工作;

(五)涉及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含废物)的工作;

(六)涉及危险性仪器设备操作的工作;

(七)实验技术培训的工作;

(八)必须由教工自行完成的业务工作、党务工作;

(九)其它不适宜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设岗程序

(一)校内各设岗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设立固定岗位,并制定用工标准和岗位职责,明确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

(二)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根据设岗原则和勤工助学岗位经费预算,结合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情况,在每学期初上报该学期固定岗岗位数,由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定;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岗位。

(三)固定岗岗位经核定后,原则上本学期内不再调整。

第十五条  临时岗位设岗程序

(一)各设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置临时岗,需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设岗申报表》,并提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提出设岗申请;

(二)临时岗岗位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勤工助学临时岗岗位。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实验室设岗(或岗位变更)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业务指导意见。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校内设岗单位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校内各设岗单位应对新上岗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无故未参加培训的学生,设岗单位有权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校内各设岗单位应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面向本单位全体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培训内容须包括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长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与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设岗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可擅自收集或传播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不可承担各类工作信息报送、发布的工作,不可虚报工作时数、冒名顶替领取薪酬。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该学生退还其薪酬中不当领取的部分。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如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和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经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和设岗单位同意后,方可辞去工作。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按国家规定从每年事业收入中按比例划出的资金;社会捐赠等。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规定,校内岗位每小时报酬标准为22.2元。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作出调整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和设岗单位自身经费共同承担。原则上,设岗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劳动报酬总额的10%,剩余部分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科研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其劳动报酬的至少50%由设岗单位支付或项目经费中支付,剩余部分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校内设岗单位应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勤,如实填写《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校内设岗单位当月的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报表应于次月第四个工作日前报送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后提交财务处,审核确认后将酬金划拨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学生可在次月通过学生财务系统、银行卡查询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到账情况;发放不成功者,由设岗单位对信息查证后申请为其补发。

凡对劳动报酬有异议的学生,可在薪酬发放前向设岗单位提出异议,设岗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设岗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有效方式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请复议,接到复议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经费管理施行预算决算制度。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要每年制定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提交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批准,并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内支出的审批权在校团委,预算外支出的审批权在勤工助学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学生的勤工助学资金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奖励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检查评比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级荣誉“广州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一般于每年5月开展评选,并对获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者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全校获“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人数不超过实际每月固定岗平均在岗学生人数的10%。

第三十七条  参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道德品质优良,态度端正,在勤工助学学生中有很好的表率作用;

(四)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勤工助学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设岗单位的工作安排,按要求参加勤工助学培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五)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能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较强,能较为出色地完成设岗单位交办的工作,并能如实登记劳动时间;

(六)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虚心学习,能够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奋发向上,乐于奉献;

(七)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

第三十八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生申报;

(三)各设岗单位组织初评;

(四)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评审;

(五)公示名单;

(六)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指校外单位、组织或个人招募我校学生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四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学生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私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应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代表学校与校外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书面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校外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广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校外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校外用人单位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向学生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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